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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代购人明知为假劣药仍代购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列报道之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30  来源:中国质量报  浏览次数:113
核心提示:职业代购人明知为假劣药仍代购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专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职业代购人明知为假劣药仍代购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列报道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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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贾润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为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统一裁判尺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8月22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实践中具有争议的“知假买假”索赔、药品代购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北京市中闻(昌平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松表示,“知假买假”并非法律概念,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者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进行维权索赔的行为。针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同时,《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明确,“知假买假”者未必不属于消费者。例如,有的消费者知道缺少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愿意购买,其主观目的可能是消费,也可能是维权,或者兼而有之。

“购买者的主观动机很难判断。司法解释坚持客观标准,只要购买数量没有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就依法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既打击和遏制违法制售食品药品的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又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杨松说。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代购已经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如果代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代购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代购人是否能向生产者追偿?“《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杨松解释道。

最高法也明确,代购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应当区分情形作出认定:一是人民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属于经营行为,代购人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如果其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杨松还表示,《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对代购人的追偿权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代购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目标。代购人系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允许其向生产者追偿,不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代购行为。二是规定代购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生产者追偿。经营性代购行为与其他经营行为性质相同,这款关于代购人追偿权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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