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3月16日讯(记者 陈志伟)今天,青岛新闻网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青岛清江路命案的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将于3月17日上午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届时,青岛新闻网首页、青岛新闻APP将进行直播。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时,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因故与从附近超市出来的被害人翟某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赵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后赵某因翟某对其辱骂,遂从其轿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棒球棍,趁翟某不备,持棒球棍击打翟某后脑部,将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翟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二十余下,再持水泥砖块朝翟某的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处警的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查获。
一审庭审现场
庭审回顾
1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庭审中,公诉人员宣读起诉书,起诉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害人翟某的亲属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赔偿166万余元。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
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时,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因故与从附近友客超市出来的被害人翟某(男,1978年4月生)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赵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后来赵某因翟某对其辱骂,于是从轿车后备厢内取出一根棒球棍,趁翟某不备,持棒球棍击打翟某后脑部,将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翟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20余下,然后手持水泥砖块朝翟某的头面部击打数下,导致翟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出警的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查获。经法医鉴定,翟某符合头面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致脑机能障碍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
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但是对认定自首的事实上存在争议。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曾拨打过两次110电话,都是针对交通事故的报案,而不是刑事案件的报案。
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在第二次拨打110的过程中,曾提到过被害人,应认定为针对刑事案件的报案。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曾拨打过两次110电话,但是都针对交通事故的报案。同时,对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没有离开现场的行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是要“等警察来”,而是“打累了,坐下来歇歇。”不应认定为自首。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翟某在案发前,对被告人有“我是赵某他爹”、“我是你爹”等谩骂行为,并两次推搡被告人赵某,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则认为,不能因为被害人在案发前的有些言语不恰当,就认为被害人有过错。
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倾向?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前曾吸食过毒品,因吸毒后产生幻觉,感觉被害人“面目狰狞,头部和身体不在一起”,有精神病倾向。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供述中并没有说自己产生幻觉,而是说“脑子一片空白,感觉很累”,这是吸毒后的通常反应,并不是幻觉。对于吸毒引发的犯罪,属于自陷行为,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另外,经法庭询问,被告人赵某并没有精神病家族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