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销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农贸、批发、零售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含市场内销售商户、商场、超市、门店、网店等经营主体)提醒告知如下: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法定义务
1.严格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2.严格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3.严格落实抽样检验制度,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4.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批发市场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使用统一销售凭证,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
5.严格落实不合格产品处置规定,发现不合格产品,依法依规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退市、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抽样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法定义务
1.严格亮证经营,在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
2.严格进货把关,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要求索取和留存进货凭证、质量合格凭证,确保来源可溯。销售者应当主动出具销售凭证,给予下游经营者。销售凭证必须包含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鼓励出具含上述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
3.严格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4.严格标识公示,包装销售或附加标签标识的应标明必要信息,散装产品应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区)级,鼓励标注到乡镇。
5.严格过程管控,保持储藏储存必备条件,定期检查清理,及时下架感观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积极配合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监管部门和市场方组织的抽检、抽测不得拒检、阻挠、干涉。
6.严格问题处置,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停止销售、配合调查处理,按规定对问题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五个严禁”
1.严禁销售无进货凭证、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2.严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严禁销售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4.严禁在销售环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5.严禁使用误导消费者对生鲜食用农产品感观认知的“生鲜灯”。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于违反食用农产品质量相关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