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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西湖龙井”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27  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浏览次数:132
核心提示: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西湖龙井驰名商标专用权案时间:2025-04-27 08:35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为全面贯彻《杭
                                                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西湖龙井”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4-27 08:35 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为全面贯彻《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强化行政执法,深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高质量建设,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西湖龙井”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经查,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外销售“西湖龙井***啤酒”,其自行设计的啤酒外包装图形字样对“西湖龙井”均进行了突出、醒目使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作为“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未许可当事人使用“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对“西湖龙井”商标驰名无异议。
 
  另查明,2012年4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西湖龙井”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2〕344号)认定,权利人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的“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该批复所认定的侵权商品系矿泉水,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系啤酒,两者均为液态饮料,都是社会公众日常性消费的食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具有一定共同性,保护范围基本相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西湖龙井”驰名商标保护。
 
  定性和法律适用: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西湖龙井”驰名商标专用权。2024年12月25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并销毁经剥离(拆剪)后的瓶装涉案啤酒标签2158张、桶装涉案啤酒标签83张、桶装涉案啤酒标识(桶盖)83张、涉案瓶装啤酒包装箱标签90张。
 
  典型意义:本案是驰名商标权利人在首次请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跨类行政保护,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再次请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跨类行政保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首次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明,直接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大大提高了驰名商标行政保护的效率。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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