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线索称有人长期于凌晨在海州区某生活广场销售来历不明的肉类制品。经查,沈某(涉嫌违反刑法,已移送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用狐狸肉制作“狗肉冻”,分别在海州区巨龙社区某卤货店、河西社区某食品店、云海社区某食品店、海州区某坛子鸡店共4家个体工商户对外销售。上述4家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1月到2024年11月期间,通过微信方式与沈某进行联系并交易,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沈某处购进上述食品放在店内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64229元。
上述4家个体工商户销售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5年2月26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海州区巨龙社区某卤货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1500元并处罚款31500元;对海州区河西社区某食品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444元并处罚款3444元;对海州区云海社区某食品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317元并处罚款9317元;对海州区某坛子鸡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9968元并处罚款19968元。上述个体工商户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热点,近几年有部分人员以身试险,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扰乱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这些违法行为往往隐蔽性较强,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有效引导食品行业自律,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