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未经“陽山”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所有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桃农协会)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委托无锡市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非法制造标注有“陽山”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桃箱13000个,又先后从谈某某等人处购买常州产水蜜桃,并使用上述桃箱进行包装后通过郭某某、杨某销售至全国各地,共销售假冒“陽山”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水蜜桃1567箱,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1000余元。
2023年7月3日相关行政部门对蒋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行政立案,2023年8月24日相关行政部门对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未使用“陽山”水蜜桃包装箱并罚款人民币225708元。2024年2月4日蒋某某经行政复议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蒋某某向相关行政部门缴纳罚款25708元,尚余20万元罚款未缴。
2024年4月15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11日,该分局以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8日,惠山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蒋某某提起公诉,桃农协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蒋某某与桃农协会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桃农协会予以谅解。
2024年7月26日,惠山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蒋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24年10月,由于蒋某某因同一事由已被判处刑罚,并缴纳罚金,相关行政处罚不再执行,蒋某某撤回行政起诉。
典型意义
此案系全省首例涉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行为人是否经过授权、涉案水蜜桃来源以及销售的具体金额,为后续审查起诉奠定证据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优势,积极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一体解决刑事追究和民事追责问题,同时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有效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权利人遭受侵权损失,提升案件质效。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有效维护权利人、桃农及消费者多重利益,全面维护商标注册管理制度和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不断从法制层面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