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问题是:关于法条理解,着眼“执行”二字,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如果没有执行,而是执行了相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那么就其“企业标准”而言,可以不公开“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可以不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反之,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如果执行了,那么就应当公开“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针对上述法条和问题,是否作如是解释?
答: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其执行的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还应当公开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相应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