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二: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蔬菜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2月13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蔬菜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8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蔬菜铺销售的毛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涉案产品毒死蜱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蔬菜铺销售的毛芹农药残留超标,且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销售凭证及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餐饮店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5年2月14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餐饮店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2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样,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2024年8月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该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要求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然而,该店并未按要求进行改正,再次监督抽检时被发现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蔬菜批发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3月3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蔬菜批发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涉案产品中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超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豆芽的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材料和销售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